职权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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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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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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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北京市顺义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延庆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怀柔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密云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东城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平谷区环境保护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门头沟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西城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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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
监督电话: | 010-687171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