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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1306200

职权名称:

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未及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做好事故的事后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水污染事故发生后,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未及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做好事故的事后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

实施主体:

北京市顺义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延庆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怀柔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密云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东城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平谷区环境保护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门头沟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西城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局

流程图: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监督电话:
010-68717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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