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本站
  • 搜全网
热门查询:车型排放标准查询4-131106153059进京车辆环保审核4-131106153059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职权编号:

C1306700

职权名称:

对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流程图: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监督电话:

010-68717194

  • 北京生态环境微博

  • 北京生态环境微信

  • 环境监测

  • 京环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