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C1333100 |
职权名称: | 对塑料餐具生产者未设置回收塑料餐具的站点、不采取回收利用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一)塑料餐具生产者未设置回收塑料餐具的站点、不采取回收利用措施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顺义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延庆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怀柔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密云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东城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平谷区环境保护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门头沟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西城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局 |
流程图: | |
监督电话: | 010-687171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