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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1333100

职权名称:

对塑料餐具生产者未设置回收塑料餐具的站点、不采取回收利用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北京市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一)塑料餐具生产者未设置回收塑料餐具的站点、不采取回收利用措施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北京市顺义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延庆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怀柔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密云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东城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平谷区环境保护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门头沟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西城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局

流程图: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监督电话:

010-68717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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