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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1332700

职权名称: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北京市顺义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延庆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怀柔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密云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东城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平谷区环境保护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门头沟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西城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局

流程图: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监督电话:

010-68717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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