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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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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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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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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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
监督电话: | 010-687171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