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C1327500 |
职权名称: | 对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处罚依据: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的;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顺义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延庆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怀柔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密云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东城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平谷区环境保护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门头沟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西城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局 |
流程图: | |
监督电话: | 010-687171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