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C1338700 |
职权名称: | 对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平谷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顺义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延庆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西城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东城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流程图: | |
监督电话: | 010-687171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