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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1339200

职权名称:

对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行为进场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实施主体:

北京市顺义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东城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昌平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延庆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西城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平谷区生态环境局

流程图: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监督电话:

010-68717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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