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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1339600

职权名称:

对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行为进场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实施主体:

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昌平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平谷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西城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延庆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顺义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东城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

流程图: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监督电话:

010-68717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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