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C1339800 |
职权名称: | 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顺义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东城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延庆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西城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平谷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
流程图: | |
监督电话: | 010-687171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