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B1303800 |
职权名称: | 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事项(试运行) |
依据内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项:“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11号)(2011年8月3日)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主管机构,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
法定实施主体: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市级办理处室: | 科技国际处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