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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B1303800

职权名称: 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事项(试运行)
依据内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项:“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11号)(2011年8月3日)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主管机构,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法定实施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行使层级:

市级

市级办理处室:

科技国际处

流程图:

行政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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