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顺义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加油站作为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营单位,未依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也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二、调查与处理
发现上述违法线索后,顺义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一)收集该单位营业执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明确违法责任主体;(二)进行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拍摄物证照片,并对受委托人进行询问,多渠道收集相关证据,构建起书证、物证、人证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三)查阅该加油站近两年的违法记录和复查整改情况,确定处罚裁量等级。
鉴于该单位在本市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系统中无针对该加油站同一违法行为的记录,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为非排污许可证单位,已在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符合《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规定的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法律分析
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的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规定,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于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述轻微违法免罚及初次违法慎罚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将违法行为分类细化,制定了《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该清单中第27项:“1.本市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系统中无针对当事人同一种违法行为的记录,且当事人确认初次违法;2.当事人非排污许可证单位,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规定,案例中的加油站属于非排污许可证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也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轻微。且该加油站系初次违法,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四、典型意义
顺义区生态环境局对此案件中加油站实施的“首违不罚”处理,是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轻微不罚”制度的执法实践,彰显了生态环境执法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创新探索。通过规范化调查程序与精细化裁量标准的有机统一,既确保了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又体现了执法温度与包容性。这一做法有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既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又通过给予合理容错空间优化营商环境,对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同共进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