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2日,东城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医院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医院正常运营,使用4台III类射线装置,开展内科、外科、口腔科等业务,但其辐射防护负责人未取得《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成绩报告单》,仍从事辐射相关工作。
案情分析:
辐射安全具有高风险性,辐射防护负责人作为落实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是否“懂法、知规、会操作”,直接关系到辐射安全防线能否牢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该医院未落实上述培训与考核要求,已构成违法。2025年,东城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医院违法行为立案,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2025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复查时确认,该医院负责人已按要求通过考核,取得合格证明。
法律适用:
该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及相关配套处罚规定,此类违法行为应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但该医院在2个月时限内完成整改,其情形符合《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中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可予以免罚。
处罚决定:
2025年4月28日,东城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执法普法:
辐射安全培训不是“可选动作”,而是“必守底线”。本案中,执法部门在下达整改通知时,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等措施,引导、督促当事人制定学习计划、开展网上报名,对医院提出的问题细致解答,从严格执法和细致服务两个角度做好企业帮扶。医院辐射安全负责人后续通过自学完成培训和考核,在2个月内整改到位,兼顾了医院正常运营与合规要求。该案例警示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将负责人培训考核纳入工作准入流程,从“人”的层面筑牢安全防线,避免因管理缺位引发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