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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本局其他文件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
  5. [成文日期] 2019年09月17日
  6. [发文字号] 京环办〔2019〕95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19年09月19日
  9. [有效性] 有效
  10. [文章来源] 法规与标准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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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办〔2019〕95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9月17日                                                                          

  (联系人:法规与标准处  明  莉,联系电话:68717214)

  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13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环办执法〔2019〕42号)要求,结合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有效规范全市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行为,不断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的采集、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执法信息公示一般应在政务网站进行,鼓励充分利用“两微”平台、新闻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公开,做到高效便民,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1.强化事前公开

  主动公开基本信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2019年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1)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听证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2)机构职能、执法主体、办公地点、办公时间、通信地址、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3)各执法主体的权责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细则;

  (4)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单位、执法证号码、执法证是否有效等信息;有行政执法服装、标志、标识、证件的,还应当公示服装、标志、标识、证件的样式信息。行政执法机关聘用辅助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活动的,应当主动公示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辅助权限等基本信息;行政执法机关为聘用辅助人员配发服装、标志、标识、工作证件的,还应当主动公示相关服装、标志、标识、工作证件的样式信息;

  (5)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方式、收费依据以及申办材料的目录、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

  (6)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流程等;

  (7)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

  2.规范事中公示

  (1)执法全程出示执法身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和辅助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当佩戴相关标志标识、主动出示证件。

  (2)做好告知说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渠道等,并在行政执法文书中予以记录。

  (3)主动公示执法检查计划。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于每年一季度主动公示当年的执法检查(含双随机抽查)计划,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管理对象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等内容。

  (4)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下列执法过程信息应当主动公示。

  根据考试成绩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应当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前公示考试成绩信息。

  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给付的,应当在摇号或者抽签之日前,公示符合条件的相对人信息。

  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发布招标或者拍卖公告的方式公示相关信息。

  需要组织公开听证的,应当采取发布听证公告的方式,公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信息。

  其他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公示的信息。

  (5)明示政务服务岗位信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信息公示牌或者电子信息屏,主动公示窗口办理业务名称和办理人员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

  (1)及时公开执法决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检查的结果应当按月或者按季主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其他行政执法结果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

  (2)动态更新信息内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与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在信息公示平台上的公开期限,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3)按时公示执法统计年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主动公示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不同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情况、执法环节,通过合法、恰当、有效的文字、音像等方式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其中,文字记录可以采用纸质文书或者电子文书进行记录。音像记录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音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准确和可回溯管理的原则,并按规范归档保存

  1.明确行政执法全过程包含的主要环节

  执法行为全过程是指从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直至行政执法程序完结清理的过程,不同的执法行为包含的主要环节如下:

  (1)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的全过程自接收相关办理材料开始,包括接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补正、勘验、中止、延期、听证等特别程序环节。

  (2)行政检查的全过程自检查活动开始,包括现场核查、送达、复查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询问、勘验、抽样、鉴定、责令改正等特别程序环节。

  (3)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终结等一般程序环节和抽样调查、先行登记保存、听证、中止、延期等特别程序环节。

  (4)行政强制的全过程自呈报审批开始,包括审查决定、催告、送达、实施、终结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等特别程序环节。

  2.规范记录内容

  (1)文字记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行政执法文书作为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确认等执法活动全过程及内部审批全流程记录的基本形式。纸质文书记录应当使用行政执法机关印制的制式文书,过程记录的要素应当包括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事项等过程性信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已有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基础上,参照《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制作环境行政执法文书模板,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2)音像记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鼓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办事窗口、询问室、听证室等场所安装音视频监控系统,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对使用音像设备记录执法过程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进行音像记录。因查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隐蔽录音录像的,应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妥善保管储存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执法案卷的制作、使用、管理和归档保存,确保所有执法行为有据可查,有源可溯。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的保存期限执行。导出和存储执法音像设备中的音像记录应当使用专用存储设备进行,其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制光盘并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与档案一并归档。光盘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保存期限执行。

  4.加强制度建设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明确设备配备、使用规范、适用范围、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等要求,强化对全过程记录的刚性约束。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机构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对以本部门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职责的机构负责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经行政执法机关授权或者委托,相对集中执法权的机构(含政务服务机构)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可以由其法制机构在授权或者委托范围内具体承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职责。

  2.明确审核范围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北京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涉刑案件移送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具体情况,综合违法行为种类、涉案金额、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在2019年年底前制定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并报本部及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3.明确审核内容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并逐项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1)材料是否完整、文书是否完备、制作是否规范;

  (2)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是否合法;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4)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

  (5)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6)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7)法律法规规章是否适用准确;

  (8)办理意见或者裁量建议是否明确、适当;

  (9)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4.明确审核责任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实际,确定本部门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三、工作安排

  (一)完善制度阶段

  2019年9月底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全面细化本部门推行“三项制度”的具体措施。

  (二)实施准备阶段

  2019年12月底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实现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公示,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的文字记录统一规范,对纳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重大执法决定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三)全面推行阶段

  2020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正式施行《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北京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北京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三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评估,并于2020年1月31日前将评估结果和验收申报材料报送上级部门。

  (四)整改验收阶段

  2020年3月底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完成整改任务,做好市、区政府组织的对本部门“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的验收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确保“三项制度”在本部门严格规范实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紧密结合地方工作实际,稳妥推进“三项制度”组织实施,明确专人负责,定期调度进展,确保“三项制度”全面落实。

  (二)健全制度体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持续强化行政执法岗位、资格和证件管理,形成与“三项制度”衔接配套、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完善保障措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因地制宜、务实高效的原则,制定装备配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行政执法装备采购、维护等费用纳入预算;要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健全完善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四)强化宣传报道。要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平台建设,着力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切实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加快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从而使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

  市生态环境局将通过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生态环境执法稽查等方式,对各区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予以指导、督促。

  附件: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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