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监察改字[2013]4号
当事人名称:蒙牛乳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世新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食品工业园区一区1号
我局于2012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在位于通州区食品工业园区一区1号的生产二楼化验室内,发现一台用于乳制品中残留农药和兽药检测的气象色谱仪(450GC型),此仪器内含一枚Ni(镍)-63放射源(属Ⅴ类),但你单位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在接到本通知起6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