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监察改字〔2013〕9号
当事人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昕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
我局于2013年4月22日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域清街融域嘉园小区北侧的无线网络通讯基站进行检查,该基站于2012年4月建成,但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2个月内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同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