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丹世红庄园(北京)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丹柯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口头村村委会东侧30米
我局于2016年3月10日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丹世红葡萄酒庄园生产线项目进行了调查,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约600平方米,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红酒庄园生产线,购置发酵罐29个、储酒罐24个、冷冻罐7个、电加热罐1个、板式换热器1台,除梗破碎机1套、气囊压榨机1台,制冷机1台,半自动过滤灌装打塞机1套等。该项目总投资约400万元,主要生产干红葡萄酒,设计产能约100吨/年。该生产线于2014年9月开始建设,2014年10月已经建成,但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之内,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 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