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责改字〔2014〕Z 18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远山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文勇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水碾屯一村村委会南140米
我局于2014年9月10日对你单位在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东环路西侧长虹东路北侧的房山区拱辰街道及长阳镇(良乡高教园区4号地)09-05-10地铁F1住宅混合公建用地项目进行了调查,该项目为混合公建用地项目(包含限价商品住房、普通商品房、商业及办公用房),建筑规模约8.2万平方米。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已于2014年5月开始施工,目前局部土方已经开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违法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之内,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