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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北京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5〕Z 1号)
来源:监察总队 时间:2015年01月02日 字体:【

  京环保责改字〔2015〕Z 1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卫东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奶子房村西青饲料站三队(办公)2幢101、102                                                        

  我局于2014年12月29日对你单位位于朝阳区的崔各庄乡来广营北路二类居住用地项目进行检查,该项目建筑控制规模约23万平方米(不含地下面积),建设内容为住宅、小学、托幼、养老等配套,总投资约38.9亿元。该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但已于2014年2月开工建设,目前正在进行主体结构施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违法照片、“三同时”建设项目违法情况查办单、项目立项文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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