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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北京市天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京环保责改字(〔2014〕Z 4号)
来源:监察总队 时间:2014年07月22日 字体:【

京环保责改字〔2014〕Z 4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天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佟万江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郑王坟8号    

  我局于2014年7月4日对你单位位于丰台区花乡纪家庙的定向安置房住宅及配套项目进行了调查,该项目建筑规模约22.5万平方米,总投资约14亿元。你单位未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于2011年9月擅自开工建设,目前已经竣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违法照片、市发改委批复文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该项目,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补办环保审批手续,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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