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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北京和祥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3〕30号)
来源:监察总队 时间:2013年12月31日 字体:【

  

  京环保监察改字201330

  当事人名称:北京和祥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八层西区

  我局于2013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位于朝阳区北苑路78号的康斯丹郡小区项目进行检查,该项目主要建设住宅及配套共建,总建筑面积7.8万平方米。该项目已于2001年开工建设,2004年工程竣工,但至今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违法照片、“三同时”建设项目违法情况查处审批表、市发改委立项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 12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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