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监察改字〔2013〕32号
当事人名称: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先勇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3042房间
我局于2013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村房山长阳职工住宅项目进行检查,该项目总建设规模10.3万平方米,主要建设住宅及配套共建。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已于2010年10月开工,目前主体结构已封顶,正在进行室内外装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违法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北京市规委规划意见复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之内,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