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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北京市房山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4〕5号)
来源:监察总队 时间:2014年02月21日 字体:【

京环保监察改字20145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房山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平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昊天假日酒店A601

  我局于2014年1月7日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中心区的房山区北部山区人口迁移良乡棚户区改造定向安置房项目进行检查,该项目总建筑规模24.18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规模为20.41万平方米,地下建筑规模为3.77万平方米。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已于2013年3月开工,目前正在进行6个楼栋的主体结构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违法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之内,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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