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监察改字〔2014〕2号
当事人名称:科诺(北京)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广均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大红门西路4号
我局于2014年1月14日对你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进行了检查,你单位使用料位计,内含1枚V类放射源,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未对辐射场所进行辐射监测;未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和个人剂量监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北京市放射性废物管理中心文件(放废检2014-10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三)、(四)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辐射场所监测、人员培训以及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