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监察改字〔2014〕7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雷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一巷6号C座218房间
我局于2014年2月21日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北京石化新材料科技产业基地核心区东区B2-36-01地块的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吨显示用液晶材料项目进行检查,该项目投资估算3.26亿元,规划总建筑面积41257平方米。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已于2013年6月开工,处于土地平整阶段。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违法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之内,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