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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北京市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4〕3号)
来源:监察总队 时间:2014年02月11日 字体:【

  京环保监察改字20143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建军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政府街

  我局于201412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的燕王庄村、西田各庄村定向安置房项目进行检查,该项目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约5.5公顷,地上总建筑面积约10.75万平方米。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已于20118月开工建设,20136月完成了工程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照片、市政府绿色审批通道确认表、安置房项目联合审核会议纪要、市政府相关批示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之内,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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