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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北京东方瑞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4〕9号)
来源:监察总队 时间:2014年03月25日 字体:【

京环保监察改字20149

  当事人名称:北京东方瑞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青山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香江北路8

  我局于2014年3月10日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的朝阳区东郊农场保障E地块公租赁房项目进行调查,该项目主要建设住宅及配套设施,建筑规模约23万平方米,总投资18亿元。该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但已于2011年12月开工建设,目前正在进行主体结构工程建设,已完成总工程量的约80%。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违法照片、“三同时”建设项目违法情况查办单、市发改委立项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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