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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4〕8号)
来源:监察总队 时间:2014年03月25日 字体:【

  京环保监察改字20148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

  法定代表人:金焱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c座4层

  我局于2014年2月28日对你单位位于朝阳区常营乡的朝阳区常营三期剩余地块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检查,该项目总投资7.1亿元,建筑控制规模约17万平方米,建设内容为住宅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商业、小学及幼儿园。该项目至今未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批复,但已于2013年4月开工建设,目前正在进行主体结构施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违法照片、“三同时”建设项目违法情况查处审批表、市发改委立项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3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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