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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北京兴青红精细化学品科技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4〕15号)
来源:监察总队 时间:2014年04月29日 字体:【

  京环保监察改字〔2014〕15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兴青红精细化学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留启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青云店中学东侧100米

  我局于2014年4月14日对你公司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北京大兴精细化工基地的北京兴青红精细化学品科技有限公司厂区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建设电子工业用超净高纯试剂生产及循环使用项目,建设内容为11800吨利用废弃化学品循环利用生产线及超净高纯试剂20000吨的生产线。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已于2013年11月开工建设,目前正在建设废酸液储灌防渗漏围堰。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之内,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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