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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17〕F1号)
来源:监察总队 时间:2017年03月09日 字体:【

  当事人名称: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王玉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8号

  我局于2017年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未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行为已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该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之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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