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京商务交字〔2009〕11号
关于对城四区服装干洗行业开启式干洗机
开展专项治理的通告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39号)要求,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决定自
一、加强服装干洗行业污染治理。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企业和单位(含个体经营者),必须更新为全封闭式干洗机或进行改造,有机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的规定。
二、
三、各服装干洗经营单位(含个体经营者)要坚持顾全大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做好服装开启式干洗机的关停、淘汰和更换改造工作。
四、各有关区商务、环保等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加大对服装干洗行业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
特此通告。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