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首都空气质量,保证我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有效实施,加强外埠进京车辆尾气排放管理,5月8日,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进京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自2009年6月1日起,所有进京机动车须持有车辆注册登记地地级以上城市环保部门核发的进京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和环保合格标志。此前,环境保护部已于今年3月27日向各地转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认真做好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并对进京车辆发放的环保标志种类、样式和发放标准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