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减少油气挥发,北京市环保局不断加强对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监管力度。截至
油气回收是专门针对油气污染问题的一项新技术,是当今世界解决油气污染的主流趋势。“油气”指的是油品储运和装卸过程中排放到大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是我市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放的重要来源。包括油气在内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不仅会直接对人的呼吸系统产生危害,还能在大气中经过二次反应,生成PM2.5和臭氧等污染物。我市臭氧超标集中在夏季高温强光天气,避免中午至下午高温时段外出可有效减少臭氧对身体健康的影响。
北京市自
为了巩固和发展北京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成果,北京市环保局建立了市区两级监管制度,采取“两监管、一自保”三项措施: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对全市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开展检查、检测工作,企业建立油气回收自保体系,展开自查自纠,共同保障油气回收装置正常运行。监管人员每月对其辖区内的加油站和储油库进行检查3-5次,并对20%的加油站进行监督性抽测。对超标企业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三十四条和三十五条进行执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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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三十四条和三十五条有关内容: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治理,并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第二、三款内容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经市或者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排放标准见《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06-2010)、《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检测规范》(DB11/207-2010)和《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08-2010))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大气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
(第二十七条:向大气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工业生产和垃圾堆放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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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回收处理流程原理图: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由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即一次油气回收)、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即二次油气回收)、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组成,油气回收只针对汽油。该系统的作用是通过相关油气回收工艺,将加油站在卸油、储油和加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气进行密闭收集、储存和回收处理,抑制油气无控逸散挥发,达到保护环境及顾客、员工身体健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