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办公厅
《关于更正2005年105号公告有关内容的通知》
商办机电函[2006]9号
一、在第4页中第(三)项下增补原木商品明细(进口商品编码:4403100010---4403999090)。
二、将第25页中“(十)进口磷矿石”项下的“出口商品编码”修改为“进口商品编码”;删除黄磷(商品编码:2804701000)一项。
三、将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钢铁颗粒和粉末(进口商品编码:7205100000、7205210000、7205290000),修改为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钢铁颗粒和粉末(非钢铁冶炼行业除外)。
四、在第12页“一、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项下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5年第116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保总局2005年第117号公告》。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环保总局办公厅
二OO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