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行政许可事项调整需要,自2019年11月5日起,我局对“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贮存、处置的批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四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复及证照将加盖“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有关单位原领取的加盖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章的批复及证照在有效期限内仍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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