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6月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水务局在市检察院新闻中心联合召开“‘益’起守护生态环境 助力美丽北京建设”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于静、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处处长白文杰、市园林绿化局法制处处长姚立新、市水务局法制处处长张亮分别围绕主题进行发布,并回答记者问题。市检察院还发布了《检察公益诉讼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白文杰(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各位嘉宾、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首先非常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国试行以来,北京市高度重视,印发实施《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八项配套制度,对调查、磋商、修复执行、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七年来,北京市从制度建设、案例实践、改革创新等方面持续发力,不断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截至2024年底,全市在污染防治、自然资源、野生动物保护、森林等领域累计办理案件796件,办结772件。
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是一项新的探索,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其目的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自2018年以来,北京市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地下水和地表水共13.88万立方米,森林9.92万平方米,处置固体废物69.89万吨,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的修复,为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美丽北京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2024年,北京市加强统筹,印发并组织实施2024年工作要点,严格执行月调度、季报告制度,对重大案件建立台账,动态跟踪案件进展。建立全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各区、各部门认真开展线索筛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开展索赔。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协作
市生态环境局与市人民检察院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协作,围绕线索移送、磋商衔接、诉讼衔接、生态环境修复衔接、协作保障等5方面建立机制,涉及22项具体衔接举措。
及时移送,消除信息障碍。衔接机制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可以依职责移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2024年,检察机关向生态环境部门移送案件线索51件,占全市新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15.5%。
后续跟进,确保生态修复。根据衔接机制的规定,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对修复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确保及时有效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2024年检察机关移送51起案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检察机关共同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共同与赔偿义务人磋商、共同组织修复效果评估等。
衔接机制还明确,生态环境部门、检察机关可以联合编发典型案例,联合开展普法宣传、警示教育,联合开展业务培训等,引导公众参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营造生态环境全民共治的良好氛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处罚”联动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处罚”联动工作模式,明确在查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对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同步启动索赔,即“一案双查”。例如,2024年,东城区查处了4起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的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违法企业和个人应当被处以罚款。东城区生态环境局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启动索赔,进行普法宣传,涉案的企业和个人以资金赔偿的方式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处罚”联动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滞后、重复调查等不足及短板,破解“先罚后赔”带来的追赔难、周期长问题,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现新突破。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模式
制度机制不断创新。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际,各区也出台了更具针对性的制度规范。2024年,门头沟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机制,提高替代性修复可操作性;怀柔区、延庆区针对劳务代偿的替代修复方式专门出台文件,解决了实践中劳务代偿适用情形不具体、期限难量化等问题。
赔偿模式持续丰富。目前,全市顺义、房山、通州、密云、门头沟、平谷、怀柔7区已建有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基地,通过替代修复的方式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各成员单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探索,采用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购买绿色低碳出行碳普惠减排产品、安装生态鸟巢、昆虫旅馆、劳务代偿等方式持续丰富赔偿模式。
此外,2023年底,京津冀三地生态环境部门还建立了协同办理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工作机制,对造成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并由生态环境部门承办的案件推进协同办理。
经过多年实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取得显著成效。下一步,北京市将持续深化改革探索,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一步实现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助力美丽北京建设。
【媒体问答】
《中国环境报》北京记者站记者:您刚刚提到了生态损害赔偿中的替代修复模式,能够结合具体案例,谈谈具体做法吗?
白文杰:谢谢您的提问。生态环境损害分为可以修复和无法修复两种情形。对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对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正如我前面所说,替代修复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购买碳汇、安装生态鸟巢、昆虫旅馆、劳务代偿等方式,以购买碳汇为例,如企业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这种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已经发生且无法修复,我们通过虚拟治理成本法核算出生态环境损害,与其磋商,通过企业购买碳汇替代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替代修复的意义在于突破传统环境治理的局限性,将生态责任转化为可操作的修复行动。其核心价值体现在“修复生态”和“重塑行为”的双重目标上,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提供了实践路径。
【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市检察院发布了10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其中4个为我局报送。
案例1: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支持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3年11月,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单位锅炉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锅炉房2022年氮氧化物排放量超过了排放总量限值,对大气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经组织专家对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进行量化,认定该违法行为造成大气环境损害数额为3.8万余元。由于该案件造成的大气环境损害无法直接修复,因此专家建议实施生态环境替代修复方案。
海淀区生态环境局与涉案单位进行磋商,并签订赔偿协议,约定该单位在完成原锅炉房整改达标技改减排的基础上,对其运营的另一锅炉房采取提标改造的方式进行替代修复。
案件办理后,海淀区检察院与海淀区生态环境局以此为契机,完善了线索移送、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同时,联合对辖区内配备锅炉设备企业开展“定制普法宣传”,通过案例讲解形成警示效应,进一步推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案例2: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大兴区生态环境局对京外某养殖公司跨域倾倒粪污废渣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4年3月,京外某养殖公司用卡车向大兴区某地两处耕地非法倾倒粪污废渣。经现场勘察并委托鉴定,受影响农用地面积12554.3平方米,倾倒粪污废渣总量约2824.72吨,农田耕种条件遭到破坏。
经评估,涉案养殖公司非法排污导致土壤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12.76万元,土壤清理处置费用220.33万元。大兴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商请大兴区检察院予以支持。两部门共同研究,准确把握修复受损土地和赔偿期间功能损失的关系。通过磋商,要求该公司以清理粪污废渣,在被污染土地种植农作物方式进行修复。同时,在大兴区涉案地域内采取洒水降尘、清运垃圾等方式对土地期间功能损失开展替代性修复,并签订赔偿协议。经过专业机构评估验收,该养殖公司按照赔偿协议规定完成了生态环境修复。
针对跨地域污染土地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联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督促引导赔偿义务人在恢复受损土地原状的同时,通过替代性修复赔偿土地期间功能损失,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的等量恢复。
案例3: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支持顺义区生态环境局对张某某污染环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1年至2023年,张某某在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为谋取个人利益,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地,非法收购、倒卖废机油,对经营场所的土壤环境造成了污染。
顺义区检察院在办理张某某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过程中,将该案移送顺义区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邀请顺义区检察院全程参与。经释法说理,张某某充分认识到其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与顺义区生态环境局签订赔偿协议,并及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2万余元。同时,针对张某某存在从企业收购废机油情形,在顺义区检察院支持下,顺义区生态环境局督促张某某按照约定,赴辖区内的产业园区对20家产生危险废物企业开展法治宣传,通过现身说法介绍公益诉讼检察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促使企业依法经营意识进一步提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案例4: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属地政府对某公司非法填埋固体废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1年10月,北京市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赴房山某公司一般固废填埋场进行检查,发现固废填埋区存在生活垃圾混存情况。
经鉴定评估,固废填埋体量为35万立方米,建议采用“清挖+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态绿化”开展固体废物治理工作;非法填埋期间造成地下水生态损害数额59万元,建议采用“上游建设阻隔帷幕+地下水抽出处理”方案进行恢复。
属地政府联合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与涉案公司进行磋商,并邀请房山区检察院全程参与,通过释明损害后果、侵权责任,推动该公司与属地政府签订赔偿协议,采取“自行修复+损害赔偿”的方式,由涉案公司完成地下水抽出处理,固体废物清挖回填,以及生态复绿工作,并缴纳赔偿金59万元。此外,持续开展常态化监测检查,每天至少开展2次填埋场周边巡回检查,每月至少开展1次填埋区周边地下水监测,确保安全环保风险受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