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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2018年全年立案处罚 排放超标重型柴油车32.5万辆次
来源:机动车处,宣教处 时间:2019年02月25日 字体:【

  2018年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多措并举,重点围绕在用车执法监管、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秩序、油气油品监管、新车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监测四个方面综合施策,抓源头,追反馈,不断加大移动源监管执法力度。

  聚焦重型柴油车排放 强化在用车执法监管

  创新实施闭环管理制度。我市于2018年4月20日起,对超标重型柴油车实施执法闭环管理,将排放超标重型柴油车纳入“超标车黑名单”数据库。严格落实外埠排放超标车辆复检合格前不予办理进京证环保手续的要求。生态环境和交通两部门的数据共享,实时推送超标车辆检测和维修信息,截至2018年底,约17.98万辆次柴油车由排放不合格车辆经过维修治理排放达标。巩固深化“公安处罚、环保检测”模式。对全市38个车流量较大的主要进京口和市内重点道路开展24小时执法检查。突破非道路机械监管难点。市级联合属地进入首都机场,落实每周两天飞行区现场执法,实现对机场内机械的全覆盖监管。提升信息化水平。建立机动车排放管理数据平台,开发机动车执法APP,形成了机动车排放执法全过程完整数据链条,提升一线执法效率。

  2018年,全市人工检查重型柴油车216.8万辆次,立案处罚排放超标车32.5万辆次,处罚量是2017年的5.6倍;检查非道路机械15868台次,立案处罚排放超标机械1851台次,处罚量是2017年的3倍。

  多部门创新协同 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秩序

  实施精细化管理。以重型柴油车定期检测为重点,升级柴油工况检测线,引导检测机构建立自保体系,规范柴油车检测行为。开展超标柴油车检测机构倒查工作,对超标柴油车的检测情况进行追溯,通过回看视频录像、分析过程数据等手段,倒查检测机构的柴油车检测质量。创新管理制度。2018年3月1日,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局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实施《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多部门合作机制。搭建环保、交通数据共享平台,实时推送超标车辆检测和维修信息,实现超标车的闭环管理。联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有效防止检测机构与“车虫”内外勾结通过临时租用净化器的方式通过检测。

  2018年,全市环保检测线检测机动车265.5万辆次,生态环境部门查处检测场40场次,为去年全年的2.3倍。生态环境部门向公安、质监两部门移交检测场违法线索3起,对20家检测场记65分。

  引导企业提高环保意识 共同推进储运销油气监管

  采取“两监管一自保”模式。油气排放监管以市区两级监管体系为依托,通过年度检测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管力度,促使石化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自保体系。开展油品清净性抽查。根据往年油品清净性抽查结果,有针对性增加检测频次,确保加油站油销售合格油品。同时,为提升监管效率,促进企业油气回收装置正常运行,开展了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改造。全市320座年销售汽油2000吨至5000吨的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在全国属首次大规模安装。

  2018年,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共检查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1.78万座(辆)次,行政处罚154起。油品清净性合格率由2014的70.8%上升到99.0%。油气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行,每年能够减排挥发性有机物(VOCs)近三万吨。

  源头控制严格把关 加强新车溯源执法

  建立目标数据库,加强对数据综合分析,实行抽车和检车分离制度,完善新车检验质保体系,建立检验数据全程留痕制度,实行严重或重大处罚车型线索多次检验和复检审核制度,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机械的执法抽检。严格审核保障车型目录发布质量,严格目录技术审核,严把申报资料、排放部件技术参数、车型检测报告等重点环节,指导企业规范申报。

  2018年,共完成了313个车型557辆机动车(含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抽检工作,合格率为93.4%。先后发现新车超标违法线索16起,涉及机动车9起、非道路移动机械7起。其中,移交市工商部门涉嫌销售超标车线索4起。审核申报目录6217个车型(机),退回厂家整改1615个车型(机),发布目录23批。

  北京市发布2018年移动污染源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为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形成震慑,对2018年全市五类、六起移动污染源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第一类、重型柴油车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重型柴油车多次排放超标

  2018年10月20日,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邮区中心局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6辆重型柴油车(京ABJ333、京AR9183、京ABJ162、京ABJ357、京ABE783、京ABJ517)排放烟度值超过规定限值,且查阅检查记录后发现存在同一车辆多次超标行为,故加重处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责令三日内改正,处京ABJ333一千五百元,处京AR9183、京ABJ162、京ABJ357、京ABE783、京ABJ517每台各一千元,共计六千五百元罚款。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在用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定期进行排放污染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核发安全检测合格标志。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每超过一个检测周期处五百元罚款。

  第二类、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二:首都机场地勤设备排放超标

  2018年7月20日,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在首都机场飞行区停机坪检测场对该区域内的地勤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北京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所属9台地勤设备在使用中均有明显可视烟度,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测,排放烟度值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其三日内改正,处每台五千元,共计四万五千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案例三: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018年5月29日,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北京九龙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位于朝阳区十八里店鑫源蔬菜基地的北京地铁17号线15合同段施工工地正在作业的一台挖掘机排气存在明显可见烟度,经检测该机械的排放烟度值超过标准,且使用地在本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内。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罚款。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类、检验检测机构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单

  2017年11月9日,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北京立新兰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12辆机动车检测过程中存在私自篡改检测限值行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一千四百五十元,并处四十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认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四类、新车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五:销售未纳入本市目录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018年6月4日,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通过现场配置核查,发现销售的三款机型未在北京市环保目录内。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十三万四千五百零四元二角七分,并处货值金额0.5倍罚款四十四万七千六百一十九元六角六分,共计五十八万二千一百二十三元九角三分。

  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数据和材料后,对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纳入可以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目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纳入本市目录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类、油气油品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六: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018年8月14日,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北京市润福通燕宇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油气回收系统回气管路液阻检测值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责令三日内改正,处四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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