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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问答: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 排污口审核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来源:水处 时间:2023年11月17日 字体:【

  一、编制背景是什么?

  2018年,入河排污口设置相关职能划转到生态环境部门。在国家层面制度文件和技术规范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本市积极探索实践,2020年11月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通知》(京环发〔2020〕28号),明确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申请条件、材料、方式、流程、审批意见等事项。

  2022年,国家陆续制定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等系列文件,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有关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2023年,为落实国家文件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经市政府同意,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联合印发《北京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调整规范了本市入河排污口分级设置审批要求。

  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编制了《北京市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裁量基准》。

  二、编制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4.《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6.《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

  7.《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

  三、行使层级是什么?

  北京市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由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分级负责。

  四、哪些情形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2.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3.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4.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5.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6.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的;

  7.在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五、申请材料是什么?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六、与之前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一是规范了分级设置审批要求。按照国家文件最新要求,对本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要求进行调整规范,明确了由海河局、本市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分级负责设置审批的排污口类型和范围。

  二是调整了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了行政许可条件和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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