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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3. [实施日期]
  4. [成文日期] 2006-01-23 00:00:00
  5.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06〕9号
  6. [废止日期]
  7. [发布日期] 2006-02-15 17:12:09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开展射线装置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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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69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开展射线装置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为掌握我市射线装置的基本情况,加强射线装置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北京市环保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射线装置申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北京市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射线装置的申报登记手续,填写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

二、从事射线装置工作的单位须依据已取得的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进行核定。未经许可的单位或射线装置漏报的单位,须通过本次申报登记工作在认真自查、核实的基础上进行如实申报登记。不得拒报、谎报、瞒报。

三、生产、销售、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自查的主要内容为射线装置是否符合许可证范围,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和有效,是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等。           

四、射线装置申报登记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为申报单位。申报登记的范围是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等射线装置。申报登记的内容和具体要求可登录北京市环保局网站(www.bjepb.gov.cn/放射性污染防治/申报登记)。

五、凡生产、销售、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将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一式三份)、自查结果、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整改措施于2006430日前报北京市环保局辐射环境管理中心。

六、我局将组织对若干射线装置单位进行抽查复核。

七、凡未按本通知要求如期办理申报登记的,我局将依法不予核发或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举报电话:12369

特此通知。

 

附件:

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

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样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人:高鹏   冉丹

通信地址:海淀区万柳中路五号院北京市环保局辐射环境管理中心

邮政编码:100089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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