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办〔2015〕7号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加快推进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意识不断提高,但还存在预案备案率不高、备案进展不平衡和备案质量较差等问题。《办法》的公布,对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提升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保障首都环境安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办法》的内容和工作要求
各区县环境应急管理人员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深入学习《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工作要求,对照原办法逐条梳理,全面掌握预案备案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步骤。
三、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全面落实预案备案管理措施
各区县环保局要加强领导,明确工作目标,认真部署,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加强对辖区重点环境风险企业的培训指导,全面掌握企业事业单位落实预案备案执行情况,不断提高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质量和效率。
四、严格规范程序,认真做好备案工作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区县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环境风险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对重大环境风险企业及跨区级行政区域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要报送我局;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要及时汇总、整理、归档,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区县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五、加强宣传,及时做好信息公开
负责受理备案的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备案材料等在网站公示,对已经备案的企业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