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发〔202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体系,增强首都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引领作用,规范本市生态环境领域科技项目管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北京市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体系,不断增强首都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推进本领域科技项目顺利实施,规范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科技相关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领域科技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科技项目,是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立项,由市级财政支持的各类科技项目。用于支持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应用和其他类等。
第三条 项目应充分发挥技术要素和数据要素双重作用,以生态环境领域科技需求为牵引,以生态环境保护、绿色低碳和生态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为主攻方向,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持续性的科技支撑,建立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体系,科技赋能美丽北京建设。
第四条 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需求导向,突出重点。瞄准建设美丽北京目标,聚焦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生态保护、减污降碳协同、环境安全等领域,针对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颈和问题,加强前瞻布局、重点攻关。
(二)优化机制,创新引领。充分发挥国家和本市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开展协同攻关;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创新活力,引领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
(三)目标管理,加快应用。以成果及应用为牵引,实施全过程项目目标管理;着力提升科技创新绩效,注重转化,增加科技成果的“实战性”,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四)公开公正,明晰权责。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全过程目标监管,注重关键节点目标和实施效果评估。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是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项和项目预算申报、项目指南编制、项目评审、项目审议确定、任务书签订、实施过程监管、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和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委托项目管理机构,由其协助开展项目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参与指南编制、项目申报受理、组织评审、任务书审核、日常管理、综合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工作,并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应当强化法人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按进度高质量完成项目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国家、本市各项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相关科研活动科学道德和科研诚信审查和监管。
(三)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进展、重大事项,提交综合绩效评价、原始数据等材料,按程序报批调整、备案或终止的事项,配合完成与项目相关的跟踪统计监督评估等其他工作。
(四)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配合做好成果转化跟踪评价工作。
第七条 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应签订联合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项目下设课题的,也应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并强化法人单位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课题任务须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八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是项目(课题)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做出遵守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书面承诺,加强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二)对项目(课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直接负责。
(三)拟定项目(课题)技术路线,安排研究任务分工,对实施进度和质量全面负责。
(四)按计划进度组织完成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按要求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配合进行项目(课题)成果及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等工作。
(五)自觉接受市生态环境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综合绩效评价。配合完成与项目相关的跟踪统计监督评估等其他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九条 指南编制与发布
(一)市生态环境局围绕绿色低碳科技自立自强发展需求,根据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科技创新规划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结合生态环境管理需求,组织向本市相关委办局、产业界、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广泛征集,并按照目标导向、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确定重点支持方向和攻关目标,组织编制指南。指南应明确研究方向、组织方式、执行期限等内容。
(二)遴选方式根据具体项目科研范式和创新路径,强化自上而下主动布局与自下而上自主申报相结合,综合运用公开竞争、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多种方式遴选项目团队,探索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青年科学家项目等组织方式。
第十条 项目申报
(一)申报单位应按照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项目应围绕本市生态环境领域发展需求,凝练关键问题、提出重点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加强研究方向的整体性把握和应用性设计,突出科技供给与实际需求精准对接,合理设计项目体量。
(二)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备健全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科研人员管理、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档案与保密管理等制度,拥有专业研究团队和科研管理团队。
(三)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原则上为在职在岗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以上。青年科学家项目的负责人,也可由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技人员推荐。对项目负责人实行限项管理。项目参与人员应按照任务书规定,确保足够时间投入项目研究。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
(一)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开展立项评审。评审专家应是在生态环境、财务管理等领域具有丰富经验、诚信状况良好的专家。评审专家实行抽选、回避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二)市生态环境局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核。根据重点任务、专项预算情况,组织专家开展项目预算评审与实施方案“二合一”论证,按照“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任务书签订
通过“二合一”论证评审后的项目,应及时签订任务书。任务书应以申报指南、项目申报书、专家意见、实施方案为主要依据,以解决本市生态环境领域科技问题为导向强化预期成果的考核,明确项目实施期间各方职责、任务内容、预期目标、计划进度、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方法、成果推广应用以及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等要求,突出成果绩效。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承担单位[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应当根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并按照一体化组织实施的要求,加强项目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和考核指标。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强化边研究、边产出、边应用。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定期报告、年度自查制度,结合实际开展过程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调度机制,按要求按时提交项目实施进展、会议纪要、年度执行报告、工作总结、资金使用等情况。项目在前沿研究、技术、应用、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规范、健全的科技报告档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研究方向的一项或多项研究报告,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蕴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科研数据的各类实验报告、分析测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调研报告等。
第十六条 项目事项调整
根据调整内容分为一般事项调整和重大事项调整。
(一)一般事项调整。项目执行中,在立项目标和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实施人员等一般事项,并及时备案,实施期满后不再受理。
(二)重大事项调整。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实施周期、研究目标、主要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项目总预算及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的其他事项,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市生态环境局视情组织专家论证会,下达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延期
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到期6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专家论证,并由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后方可延期。原则上,只可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项目终止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项目终止或由市生态环境局发出终止通知:
1.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2.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无法正常进行。
3.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4.项目不接受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经催告后仍不配合的。
5.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应与有关方充分沟通并积极协调解决。对于终止的项目,应将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一并提交。市生态环境局视情组织专家论证会,下达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承担单位自收到终止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依据审计结果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五章 综合绩效评价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应在实施期满后6个月内完成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其中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准备工作,按要求提交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项目科技报告、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综合绩效评价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方式,对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评价工作,如有需要可现场核查。组织专家开展综合绩效评价,评价专家组由技术、财务等方面的单数专家组成,总人数一般不少于七人。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应突出目标导向、成果导向,注重核心目标和代表性成果。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未通过和结题三类形成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一)按期保质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为通过。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未按任务书约定提交科技报告或未按期提交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项目重大调整事项的;资金使用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承担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科研失信、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均按未通过处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按结题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情况,形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并向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通知。项目综合绩效结论为未通过、结题两种情况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结果;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依据审计结果在实施期满3个月内按照原渠道退回结余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后1个月内,将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和相关技术文件归档管理;并按规范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科技成果上交和汇交。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科技报告、技术标准、数据、样机、样品、视频等,应当根据任务书要求,标注北京市生态环境科技项目资助。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研究成果的归属、使用和转移转化,按照国家和本市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并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承担单位应积极进行成果转化和应用,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全过程监督评估体系。监督评估工作应以本市和生态环境领域的相关制度规定、项目申报指南、任务书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切实落实法人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对所承担项目(课题)任务落实、资金使用和参与单位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加强风险防控与内部监督。严禁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将项目(课题)转包。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行承诺管理制度。申报单位、负责人应在项目申报时签署书面承诺,保证提交材料合法真实,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评审专家应在项目立项和综合绩效评价时签署书面承诺,保证遵守自动回避、保密、客观、公正原则,对违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加强科研信用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作为今后项目申报、管理等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三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的约定以及情节轻重,将采取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拨款、终止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后续立项支持、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第三十二条 涉密项目(课题)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国家或本市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