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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3. [实施日期]
  4. [成文日期] 2017-08-08 00:00:00
  5.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17〕19号
  6. [废止日期]
  7. [发布日期] 2017-08-08 10:02:44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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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发〔2017〕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7〕21号)要求,现将“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行政审批规范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申报北京市“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的企业或申请人,可自行开展有效排放污染物测试,也可委托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资质认可的检测单位进行测试。

  二、对于选择自行开展有效排放污染物测试的企业或申请人,应参考国家有关部门资质认可的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格式,出具检测报告,并加盖单位电子签章或印章。其他有关要求不变(具体见附件)。

  三、请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做好环保排放一致性和符合性自查工作,确保排放稳定达标。我局将进一步加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抽查力度,对于排放超标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关于《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机动车车型和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要求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8日

 

  附件

  关于《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

  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要求

  一、许可条件

  1.申请单位为在本市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产企业,代理申请的必须持有生产企业的委托书。

  2.车型已经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批准。

  3.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

  4.在北京市有承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污染治理工作的特约维修站。

  二、办理所需材料

  1.在线填写申请以及车型或非道路移动机械配置登记表。

  2.提交拟在京销售各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有效排放污染物测试报告;有效测试报告应为当年或前一年有效,原件或复印件均可;除工况测试报告需要提交3台份以外,其他报告只提交1台份。进口车辆可以依据国内外的有效测试报告申办,国外测试报告须翻译成中文并将原文附后。

  3.车(机)型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和文件批准。

  4.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系统及净化装置位置示意图,以及维护保养、使用说明。

  5.承担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治理工作的在京特约维修站名单。内容包括:维修站的法人、地址、邮编、电话;汽车改装厂如果选用底盘厂家的在京特约维修站,可在申请报告中注明。

  6.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方式

  可在我局政务网站(http://www.bjepb.gov.cn/)“网上办事”中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网上申报。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有关要求

  国务院批准,我市暂不发展轻型柴油车:车重≤3.5吨的车辆、其余小型客车车长≤6米。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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