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发〔2016〕9号
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根据国家信访局、环境保护部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准确把握各类信访问题属性
本意见所指信访问题,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信访部门反映问题的统称。向信访部门反映问题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为信访人。
环境保护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大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有政府职能,也有司法机关职能,还有一些属于市场调节和个人选择范畴。即使属于政府职能的,也不都由环境保护部门管理,而是由多个行政部门分别管理。综合信访人反映对象、具体诉求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等因素,经过梳理,信访问题分为以下五类:
(一)环保业务类:信访人举报企事业单位等污染环境、违反“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应环境保护部门公示邀请提供违法线索或提出工作建议等事项。主要特征是,举报投诉的对象是排污企业、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实际上是为环境执法、许可等业务工作提供线索等。举报投诉对象(或者纠纷另一方)不是《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不适用信访处理程序,而应当适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工作程序办理。
(二)复议诉讼类:信访人与企事业单位等发生环境民事纠纷,经属地环境保护等部门调查处理、调解后,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与环境保护部门发生行政纠纷,经调查处理后,信访人仍坚持变更、撤销引发纠纷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进入诉讼、行政复议程序等事项。主要特征是,对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不服,或者对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判决(裁定)不服,要求变更或撤销;或者要求排污单位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国家赔偿等。这类事项,只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法定程序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得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结论,或者对环境污染损害纠纷作出判决。
(三)纪检监察类:信访人反映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向被举报对象透露信访人信息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反映环境保护部门党员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政风行为。主要特征是,反映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国法、行政纪律等,请求依法依规查处。
(四)环境信访类:信访人对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事项。主要特征是,反映对象为环境保护部门(含直属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一般是对已反映环保业务类问题处理结果不满,请求上级督促责任单位改正、补救,或者对环境保护部门体制机制、治理规划、办事制度、工作成效,或者工作人员工作方法、作风等方面有意见,建议环境保护部门改进的事项。这类事项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适用信访处理程序办理。
(五)非环保部门职能类:信访人从“大环保”概念出发,为市容环境卫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水土保持、河湖管理、节水节能节地、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提供违法线索、提出请求或者意见、建议,对资源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和“环保”型产品提出建议等事项。这些事项与保护环境有关系,但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职能,依法应当由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确定适用何种程序处理。另外,鉴定、推广环境治理技术或设备等事项不属于政府职能,属于市场调节范畴。
二、分类导入法定途径处理
(一)环保业务类。由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部门导入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调解、信息公开等途径处理。对举报企事业单位等违法排污、违反“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由监察执法部门结合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工作处理;反映中介机构未按规范、标准从事监测、评价业务的,由负责所涉案件调查处理、所涉项目行政许可的环境保护部门纳入业务工作处理;要求排污单位赔偿环境污染损失的,由属地环保局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办理;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按照信息公开程序,由制作信息的环境保护部门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信息。
(二)复议诉讼类。由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调解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告知信访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三)纪检监察类。对检举环保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事项,按干部管理权限转纪检监察部门。
(四)环境信访类。由信访部门负责转有权处理的部门,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对申诉求决、检举类事项,由被反映单位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调查核实,或者由其责成被反映单位自行调查核实并报告结果,由调查核实的环境保护部门答复信访人。对信访人所提批评意见,在调查核实后,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属于本部门职能、符合政策法规、具备实施条件的建议予以采纳。
(五)非环保部门职能类。引导信访人向属地主管部门、政府信访机构反映,并说明理由。信访人反映“大环保”问题的同时,反映属于环境保护部门职能内容的,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受理该部分内容。对技术(设备)论证(鉴定)、专利转让、推广等非政府职能的事项,引导信访人按市场机制寻求合作。
三、认真抓好重点环节
(一)制订“法定途径清单”。各区环保局结合本部门权力、责任清单,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级政府部门“三定”方案,对信访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制订并及时完善“法定途径清单”,在政务网站、信访接待场所公布或发放。
(二)坚持“法定途径优先”。对信访人反映属于本市环境保护部门职能的信访问题,优先导入环保业务、复议诉讼途径办理,防止环保业务类、复议诉讼类事项“倒流”进信访途径。
(三)区别答复(告知)方式。
1.环保业务类。对环境污染举报的事项,由承办单位负责按照渠道对等原则答复和告知;对留有真实联系方式的书信、走访等其他渠道,应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对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的事项,告知信访人向行政调解部门提出申请。对信息公开事项,告知信访人向信息公开部门提出申请。
信访人对上述答复意见不服继续信访的,由作出原调查处理意见的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复议诉讼类。告知信访人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部门反映。
3.纪检监察类。告知信访人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4.环境信访类。依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答复信访人,并提示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权利。
5.非环保部门职能类。告知信访人主责职能部门及联系方式。
(四)遵守法定办理期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类信访问题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90日内办结。一时不能完全查清、处理到位的,可以分步向信访人通报办理进展。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环保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利用官方网站等渠道宣传“法定途径优先”的政策法规,解读“法定途径清单”。在分类办理信访问题过程中,发现本单位工作不到位、办事制度不合理或者工作人员行为不规范的,及时纠正、补救。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协调、妥善处理信访人提出的跨部门职责的环境诉求,防止将可能同时涉及环境保护和其他部门职能事项“一推了之”的错误倾向。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局此前所作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