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第19号
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有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原则上应在注册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检验。为方便车主,依据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环发〔2013〕38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需要本市开具机动车在外埠进行环保定期检测检验通知书的本市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可在本市任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机构申请异地环保检测检验;对于外埠车辆需在本市参加检测检验的,提交外埠环保部门提供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检验通知书后,可在本市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以及申领环保标志。现将具体办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市车辆在外埠进行环保定期检测检验的申请与办理
(一)申请材料
1.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车辆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原件或复印件);
3.机动车异地进行环保定期检测检验申请表(见附件)。
(二)受理地点
全市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机构。
(三)受理车型
小型客车(非营运、非黄标车)。
(四) 办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完整;
2.申请车辆无未处理环保超标记录。
(五)办理流程
1.提出机动车异地环保定期检测检验申请;
2.提交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车辆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
3.经核查无误,现场开具《机动车异地进行环保定期检测检验通知书》;
4.完成异地检测检验后一个月内将机动车环保检测检验合格报告单交回至开具通知书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机构。
二、外埠车辆在本市进行环保定期检测检验的申请与办理
(一)申请材料
1.外埠环保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机动车异地检测检验通知书(原件);
2.车辆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理地点
全市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机构。
(三)受理车型
所有车辆类型。
(四)办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完整;
2.申请车辆无未处理环保超标记录。
(五)办理流程
1.提交外埠环保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检测检验通知书;
2.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机构按照本市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环保检测检验;
3.检测检验合格的车辆核发环境保护部统一标识的环保标志,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机构留存相关档案。
三、有关注意事项
1.车主或驾驶人完成异地检测检验后一个月内将报告单交回开具通知书的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机构。
2.环保超标查询:车辆在本市是否经遥感检测超标,请车主登陆www.bjepb.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