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京环函〔2008〕783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餐饮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违法行为
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海淀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处罚餐饮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行为适用罚则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第3.5条规定: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为无组织排放,第5.1条规定:“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因此,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视同超标,该行为违反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复。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