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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2013年11月15日
  5. [成文日期] 2013年11月15日
  6.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13〕198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13年11月15日
  9. [有效性] 有效
  10. [文章来源] 法制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改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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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13〕198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改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4项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2004年7月8日京环保法字〔2004〕367号文件发布)

  1.正文中的“11项行政许可事项”修改为“15项行政许可事项”。

  2.附件2之“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修改为:“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补正告知书”。

  3.附件2之“北京市环保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修改为“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材料接收通知书”。

  二、《关于密云怀柔水库工作用机动船只许可证管理规定》(1996年1月18日京环保水字〔1996〕014号文件发布)

  1.第一条中的“《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修改为“《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2.第七条中“按照《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第(三)款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有权吊销其许可证。”修改为:“按照《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没收船只,或者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三、《北京市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管理规定(试行)》(2007年3月18日京环发〔2007〕45号文件发布)

  第八条中“《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修改为“《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修改为“《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7)”。

  

  附件:

  1.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

  2.关于密云怀柔水库工作用机动船只许可证管理规定

  3.北京市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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