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13〕74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按照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京应急委发〔2010〕1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加快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应急预案的管理
对环境应急预案实行分级管理,我局对全市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如下:
(一)我局负责市级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组织专家评估,报市应急委审查、批准,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负责对区县环境应急预案和专项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负责对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掌握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二)区县环保局负责本区县环境应急预案和专项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组织专家评估、报区县应急委审查、批准,并报我局备案;负责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评估,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的报我局备案;负责辖区内有关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备案情况须报我局。
二、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评估
(一)应急预案编制的范围
严格按《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要求,区县环保局、相关企事业单位及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编制的主体
环境应急预案由责任单位组织编制,企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委托机构要具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设计或工程咨询乙级以上资质之一。
(三)应急预案的评估
区县环保局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要组织评估小组对编制的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估。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相关行业协会和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至少5人以上。
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预案评估小组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周边社区(乡、镇)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至少5人以上。
预案评估小组重点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审查,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和审查
(一)应急预案的备案
区县环保局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经区县应急委审查批准后,应于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我局备案。
企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环保局备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经所在地环保局审查备案后,由所在地环保局15日内报我局登记,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临时环境应急预案,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3个工作日前报所在地环保局备案。
(二)应急预案的审查
区县环保局要对企事业单位报备的环境应急预案要进行审查,重点对预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有条件的可以到应急预案编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现场进行核查。对符合《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并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的,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60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复函说明理由,由申请备案的企事业单位自行纠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三)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2.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表(见附件2)及修改情况说明;
3.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文件;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纸质和电子文件。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 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表
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4. 北京市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编号
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供参考)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