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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2015年02月12日
  5. [成文日期] 2015年02月12日
  6. [发文字号] 京环办〔2015〕20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15年02月12日
  9. [有效性] 有效
  10. [文章来源] 监察总队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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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办〔2015〕20号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以及配套办法(见附件1)已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配套办法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等新的监管权力,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依法严惩严重环境污染行为的重要举措。各区县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研讨,深入理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4个配套办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把握好各项制度的适用范围、违法构成要件、实施程序和督查方式等,充分做好执法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大力开展执法行动

  各区县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恶意违法、屡教不改、严重污染等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依法严厉查处一起,使这些新的监管手段真正成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督促排污者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的强有力武器,发挥出巨大威力,不断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三、及时做好执法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

  各区县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宣传工作,在查处严重环境违法案件的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曝光,充分发挥惩治违法的警示作用,引导排污者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见附件2),各区县环保局要于每月5日前向市环境监察总队报送配套办法执行情况,我局于每月15日前将全市执行情况报环境保护部。

  附件:

  1.配套办法

  2.关于报送新修订《环境保护法》的配套制度执行情况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2月6日

  (此文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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