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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2005年12月09日
  5. [成文日期] 2005年12月09日
  6.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05〕186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05年12月09日
  9. [有效性] 已失效
  10. [文章来源]
(失效)关于防范突发性辐射事故做好放射源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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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5186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防范突发性辐射事故

做好放射源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051113,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了爆炸事故,爆炸产生的苯系物、苯胺和硝基苯等有机污染物进入松花江,造成了重大水污染事件,引起了国内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次事件表明我国已经进入环境事故高发时期,客观上存在许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环境形势十分严峻。

为了从源头防范突发性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特别是元旦和春节即将来临,为确保节日期间和今后我市辐射环境安全,不发生重大辐射污染事故,各单位要立即开展安全自查,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实际问题,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辐射安全事关重大,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防范突发性辐射事故。各单位主要领导、安全负责人和直接从事辐射活动的人员应充分认识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应对突发辐射事故的敏锐性和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日常安全工作,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辐射事故、丢失放射源,做好防范辐射次生危害的预案,确保社会稳定。

二、认真开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自查工作。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05121正式施行,各单位要结合《条例》的规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完善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使单位的安全和防护工作符合《条例》要求。此次自查工作的重点是:辐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工作程序、事故应急预案是否落实;联锁装置、报警系统等安全措施是否到位,设备运行正常、准确有效;放射性工作场所、放射源、放射性废物贮存库环境安全、实体防护可靠。

三、完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做好辐射事件的报告工作。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突发性辐射事故的方案、措施,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辐射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减小事故影响,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我局报告,不得瞒报、漏报,也不得拖延不报,贻误处理事故时机。对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事故情况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各单位要根据《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辐射工作管理机构或专职负责人,明确其职责,并将辐射工作主管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报送我局,主管人员或专职负责人一经设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须变更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五、从128日起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单位进行抽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将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处罚。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防范突发性辐射事故工作,按要求管理好放射源,查找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提出整改措施。并将自查情况(见附件)于1223日前报我局。

 

附件: 《北京市涉源单位自查情况报表》

 

 

OO五年十二月五日

 

地  址:海淀区万柳中路5号院北京市辐射环境管理中心

人:冉丹

传  真:82565817    邮  编:100089

 

 

主题词:环保 放射源 管理 通知             

  抄送:各区县环保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51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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